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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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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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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1-21 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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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0-01-21 12:34:3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0】1号)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二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将《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一月八日

    南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  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奖不虚施,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第三条  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是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  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

    对在工作中成绩优异,做出突出贡献,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报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事局批准。

    记三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嘉奖,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必要时,上级审批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直接予下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证书和奖章,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做。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获得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被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全国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奖励晋升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被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或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接到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通知后,由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对有本条1、2两项中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撤销其奖励外,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必须收回其奖励证收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单位中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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