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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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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01 16: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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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4-01 16:33:4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11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20011129日审议通过,于20021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县的司法鉴定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自觉主动地按照《条例》规范办事,把《条例》落到实处。

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作为《条例》的实施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从抓学习入手,深刻领会,吃透精神,掌握要领,打牢基础。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法律使命感,坚定信心,下定决心,扎实工作,勇于突破,把《条例》的实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开好局、起好步,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要把《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列入今年的普法任务,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县司法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司法鉴定业务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审查和有关具体操作规程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广电部门也要结合《条例》的实施开辟专题讲座,加强宣传和引导;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板报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力争通过集中宣传活动,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迅速得到普及,使《条例》的贯彻实施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三、全面启动和实施统一管理工作

所有从事司法鉴定的单位,都要对照《条例》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开展面向社会服务条件的,要在4月底之前主动撤销,并做好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起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具体实施办法是:

1、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机构清理调查工作。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都要列入清理调查的范围,对其机构设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业人员、资产状况、业务开展等要澄清底子,摸清情况。已设立机构并面向社会开展鉴定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到司法局进行登记,此项工作要在45日前结束。

2、正式启动鉴定管理工作,受理监定管理业务。从41日起依照《条例》规定,对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限的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对行业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验明资格后再进行登记管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准其面向社会依法开展业务;对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实行审核管理,核准资格后再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准其依法开业。

3、建立高效运作机制,推行规范化管理。县司法局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搞好对申请材料的初审、上报及年度审验和注册工作。要全力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要优先发展那些资质好、信誉高、影响大的鉴定机构,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初步形成覆盖全县、门类齐全、素质较高,适应我县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体系。

4、按照《条例》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在《条例》实施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审批时限、执业条件、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等法律规定,实行执法公示、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符合设立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机构条件的,要快速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决不能违规办理;对按照《条例》规定不能从事面向社会服务而已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要督促其在4月底之前撤销,对逾期仍不撤销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规章制度,对申请登记、初审把关、资质调查、年检公告、档卡建立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运作,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司法  条例   意见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4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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