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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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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30 15: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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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4-30 15:59: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2〕34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乡人口合理流动,完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改革的范围

  本次户籍改革的范围是县城规划控制区(以下简称城控区)及各建制镇,在该范围内办理的户口统称为城镇户口。

  二、条件对象

  1、凡在上述范围内购买或经批准自建房屋或参加土地拍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以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

  2、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凡在上述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二、三产业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城镇户口。

  3、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教育、管理人员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地调入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办理城镇户口。

  4、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小孩,父母一方在上述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小孩落户随父或随母自愿。

  5、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其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无固定职业的,可以随迁为城镇户口。

  6、离(退)休、辞职、下岗职工回原籍投靠直系亲属的,可办理城镇户口。

  7、在城控区及各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可办理城镇户口。

  三、优惠政策

  1、新办理的城镇户口人员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履行同等义务。

  2、对办理城镇户口的人员,只收取物价部门审批的工本费(不突破20元),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原是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也可由原所在村、组收回,实行转包。

  四、方法措施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广泛宣传城镇户籍管理改革的目的意义、办理政策、入户条件和对象等。要针对农民对新政策的顾虑和观望心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使群众认识到这次改革不同于过去单纯的办理农转非户口,更不是卖户口,而是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是方便群众、加快城镇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宣传教育,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正确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城镇落户。

  2、严格政策,认真实施。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对要求在城镇落户的人员,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出具户籍、职业、居住情况等合法有效证明。公安派出所对落户申请调查并审核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证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3、加强城镇户口管理和完善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要把完善管理制度和人口信息网络建设贯穿于改革工作的全过程。今年主要完成:①健全街、巷、楼牌、路标、户门牌和户口簿册;②完善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③落实居委、村委户口协管员和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管理人口的各项措施。

  4、方便群众,优质服务,相关单位要抽调专人,城控区内采取一站式办公,地点设在城关镇派出所。其它建制镇办公地点设在所在镇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定期报县公安局审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城镇户改工作的责任,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相关部门,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力量组织、宣传发动等各项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户籍政策规定和审批规定,把好落户审批工作关,要严格执行户政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和办理户口工作规范,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监察检查,对在办理城镇户口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在城镇落户的,一经查实,坚决清退,以保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安户籍管理改革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4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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