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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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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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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2-03 17: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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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12-03 17:07:4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104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管理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用爆炸物品。硝酸铵、氯酸钾在生产、销售、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购买时,必须凭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管理局签证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到所在地县及其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硝酸铵、氯酸钾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管理局签订盖章的买卖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买卖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销售。

二、要建立健全民爆器材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爆器材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含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存档备查,使民爆器材流向受到严格控制。

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集中时间对硝酸铵、氯酸钾等民用爆破物品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根据《通知》精神,各乡镇政府要全面部署,科学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要立即行动,供销系统及工商个体协会要做好配合,对流散在我县的硝酸铵和氯酸钾进行登记造册,全部有偿转让给民爆生产企业;同时,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个体工商户主动缴出上述物品,对个别不遵守法纪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彻底堵住自制炸药和自制烟花爆竹的源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我县社会大局稳定。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工业  民爆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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