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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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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7 1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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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3-17 11:10:3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17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内乡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使用情况,每月应上报县房管局。县房管局应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实行监管,定期到开发企业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商品住宅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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