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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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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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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0-30 1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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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10-30 11:32:3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72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2003]52号文关于《南阳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水源区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南水北调水源水质标准,对我县已建、在建、新建、改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凡在县域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其它大中型企业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四、县域内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五、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六、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或将要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无力或不便自行防治的,应按《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治。

八、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先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预征收2元,或按弃土弃渣量每立方米预征收3元,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再按其方案预算的防治投资费用,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水利局,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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