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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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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13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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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11-13 11:16: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28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内乡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大力推行火葬,积极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拓展服务,加快发展,开创殡葬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县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

第三条   全县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城区居民和农村居民,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殡改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下列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一)深山区乡镇:板场乡:16个行政村115个村民小组;

(二)部分乡镇的深山区村、组:七里坪乡:13个行政村128个村民小组:三道河村、七潭村、大龙村、野獐坪村、黄沙河村、御花园村、高黄村、马尾村的彦文沟组、后庙组,蚌峪村的老毛沟组、黄土嘴组、东庄组、台子沟组、庙沟组、台子坡组、花林沟组、流土沟组,后坪村的曼子山组、上召组、下召组,靳河村的来东组、来西组、竹园组、薛庄组、下河组、白庙组,后会村的山顶组、老庄组、董庄组,青山村的西沟组、凉水泉组、李庄组、胡郎眼组、小闯沟组、黑石眼组、草房眼组。夏馆镇:15个行政村146个村民小组;大栗坪村、大庄沟村、万沟村、青杠树村、大块地村、宝天曼村、小栗坪村、黄靳村、湍源村、牡珠琉村、卢家坪村、小湍河村、四台沟村、黄龙村、吴岗村的滚子崖组。马山口镇:6个行政村74个村民小组:杏树坪村、石庙村、朱庙村、关帝坪村、三岔河村、杜洛庄村。

第五条 未列入土葬改革区的其他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火葬区。

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火化。

在土葬改革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军、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应实行火葬。

第三章   殡葬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殡葬管理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决定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内乡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内乡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各乡镇的殡仪服务站及村(居)委会的红白理事会是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在县殡葬管理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内乡县殡葬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检查、监察殡葬管理法规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对重大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本地的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安放处及殡葬服务站;

(四)管理、监督本地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发证。

第九条  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工商、卫生、交通、建设、人事劳动、物价、财政、广电、林业、文明办、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是我县服务殡葬的基本设施,对全县亡故者开展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提供殡葬服务,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地应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选择不宜耕种的荒坡脊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批。

第十三条  骨灰公墓要合理规划,禁止乱埋乱葬,墓穴要排列有序,单、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穴距0.8米,行距2.50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60公分。

第十四条  村级公益性墓地不准对本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变相进行经营。

第十五条  殡仪馆要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提供优质殡仪服务,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遗体处理与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者。

第十七条   建立死亡人员报告制度。凡在火葬区内亡故或应实行火葬的对象亡故的,必须在亡故二十四小时内,由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对于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或死者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亡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  凡在火葬区内亡故或应实行火葬的对象亡故的,一切殡仪活动一律在县殡仪馆办理。禁止在城区和集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设置灵堂、摆放祭品、抛撒焚烧冥币、纸钱。殡仪车在必须经过的城区和集镇主要街道、机关、学校、人口密集区时,禁止吹奏、播放哀乐及燃放鞭炮。

第十九条  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八小时内接运遗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

在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应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转送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防腐、整容、更衣、洗澡等殡葬服务活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丧事承办人员应报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殡仪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传染,在24小时内火化。对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时,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殡仪馆出棂后,直接运往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存放,禁止在闹市区通行棂车。

第二十四条  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借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亡故人员所在单位及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必须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及公墓埋葬或骨灰存放证明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公安机关可凭此证明注销户口。

第六章   骨灰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骨灰的处理以不占耕地为原则,采取骨灰寄存、播撒、以树代墓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亡故人员火化后,非农业户口人员的骨灰要存入县骨灰堂或葬入县骨灰公墓。农业户口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可规范安葬在户口所在地村级公益性骨灰公墓或存放在骨灰堂。禁止骨灰装馆重新土葬、乱葬。

第七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县从事生产、销售、出租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殡葬用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类殡葬用品;

 火葬区内严禁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八章    少数民族的丧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可以土葬。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的遗体,应埋葬在县民族公墓,禁止乱埋乱葬。

埋葬遗体的少数民族公墓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不得高于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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