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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4-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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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09-14 00:00:00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4-09-14 00:00: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4〕57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工资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

内乡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 资  问  题  实  施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3〕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4〕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宛政办〔2004〕7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宛政办〔2004〕82号)等文件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在内乡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凡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所在乡镇或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履行还款责任。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要直接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企业,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恶意截留或随意挪用建设资金。

四、对于因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仍未落实资金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建设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拍卖,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3次以上催办仍不办理工程结算且超过合同约定12个月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和拒不制定还款计划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六、对将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在发布公告之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理由和依据,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视为认可。

七、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通报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对拒不改正的,发展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规划手续、不允许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将在金融系统予以警示,对其新的贷款申请,依法减少授信额度,不提供授信;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列为警示企业或失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房许可证、房产登记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降低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驱逐出内乡建筑市场。

九、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由欠款单位出具付款证明或由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出具偿清欠款证明,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不良单位下达《解除信用不良单位意见书》,并发布公告,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删除。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取消限制性制裁。

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接到清欠机构出具的信用意见书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新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

十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制度,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企业代为存储。具体办法按宛劳社监察〔2004〕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十四、完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合同审查。合同要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

十五、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十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八、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工资偿付等工作;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欠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企业清欠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支持清欠工作。

十九、本办法由内乡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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