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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5〕51号

发布日期:2005-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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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5-07-28 00:00: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5〕51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要求,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法制   残疾人   就业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印发

南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办法》的决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阳内乡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乡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种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排的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受此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县级及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及县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因公因病伤残职工、自办福利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七条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特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哀悼、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收缴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地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先进单位或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梦见必须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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