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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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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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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1-23 00:00: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6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生育孕前型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随着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强化人本意识,提升为广大育龄人群服务的水平,坚持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内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孕前型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好孕前型管理和服务是解决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痛苦,减少政策外生育的有效措施,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手段。为此,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创新力度,真正建立“单位为主、条块结合、康检把关、孕情监控、跟踪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经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把握关键环节,提升孕前型管理服务水平

以落实“康检四术一体化”为核心,以指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关键,以堵塞已婚育龄妇女漏管为重点,实施“三类”管理服务法,将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管理服务范围。

㈠强化对康检对象的管理与服务

1、康检是落实孕前型管理服务的关键环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保障。每次康检前,单位领导要对康检对象、在职人员、流入人员和接管在职人员的配偶集中组织一次培训,澄清本单位康检底子;康检时,必须由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村管员)具体组织,亲自带队,坐镇指挥,努力提高参检率。

2、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以村为单位,算好育龄妇女管理帐。已婚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22%、康检对象占总人口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11%,否则,无条件定为落后村和重点管理村。

3、认真落实康检四术一体化。凡是在康检时发现的四术对象,无论是县直单位还是乡村,要坚持谁的矛盾谁解决,谁的问题谁消化的原则,该上环的一个不漏,该流产的一个不拖,该引产的一个不缓,该结扎的一个不放。要实施单位(村)跟踪落实四术责任制,凡在康检期间发现有一例不落实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技术部门要随访到户,服务到人。

4、坚持谁康检谁负责,实行康检对象计外孕情责任追究制。B超医生对参检对象要认真把关,严防冒名顶替。凡因把关不严导致参检对象计外怀孕的,要追究B超医生的责任,多次把关不严导致参检对象计划外出生的,对B超医生将无条件清除计生队伍。

5、县乡两级康检室工作人员在康检中利用医学技术为参检对象(包括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提供查环、查孕、查病等优质服务,如实填写环情、孕情,并签字负责,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参检对象填写假情况、出具假证明。

通过康检把关,堵塞漏洞,真正实现管理工作靠单位,责任落实到岗位,失职追究到环节,补救措施到群众。以此,达到把好康检第一线,堵住超生第一关。

㈡强化对持证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1、加强对持生育证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落实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符合生育一孩的夫妻,必须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并有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方可登记发证。凡有下岗职工的单位和企业,要积极与下岗职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移交工作。各行政村、县直各单位,尤其是厂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大龄男女青年(职工)婚育状况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非婚人员,尤其是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均要建档立卡,落实康检措施,及时纳入管理,杜绝非婚生育一胎及婚后办一生二现象发生。发现此类现象,按照非婚生育一胎和超生二胎从严从重处罚。

2、凡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的夫妇,必须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批办过程中,要优先符合再婚、小孩残、男到女家、成人残审批条件的对象,严格按照申报程序进行报批,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在村(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3、把好二胎孕前发证关。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的女方发证前必须到县技术指导站作孕情检查或生育史鉴定。防止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现象发生,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待持证后方可取环怀孕,防止证前孕,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4、县技术指导站要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为持证对象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和宫内感染监测,指导持证人员优生优育,提高妊娠质量。

5、实施孕情跟踪随访,建立定期访视登记制度。各行政村村管员对本村持证孕妇每月访视一次。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中心人员每两月对本乡镇持证孕妇开展一次孕情访视服务。县技术指导站对县直单位持证孕妇采取上门访视与电话访视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访视一次。尤其对小孩残二胎生育对象及成人残年龄偏大的孕妇,要增加访视次数,扩大访视内容,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孕妇进行孕产期保健,跟踪随访孕情,指导优生优育。

6、加强对流动持证孕妇的管理。持证怀孕对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除办理流动人口管理手续外,必须定期寄回流入地的孕情监测证明,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出生医学证明及孕情监测证明。县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流入我县的外地持证孕妇也应落实孕情跟踪随访服务,确保母婴平安健康。

7、持证人员怀孕后,若因胎儿及孕妇患有某种疾病须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检查确诊后,出具诊断证明,经县医学鉴定小组审核把关后,发给《计内妊娠流引产通知书》,然后到县技术指导站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8、持证孕妇孕情突然消失,又不能提供《计内妊娠流引产通知书》,应区分情况追究责任。属一胎生育对象,若因劳动、身体状况造成自然流产,由村委会出具负责报告,是县直单位的必须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由单位出具负责报告,方可换发一胎生育证,属二胎生育对象,全部实行一次性发证制度,一律不再换发生育证。

9、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终止妊娠手术后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换发生育证。

严格政策标准,把好发证关,严禁性别鉴定,防止人为流引产,是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各级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明制度,抓好落实。

㈢强化对无证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1、人口计生系统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指导、督促所有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和有效率。

2、已婚育龄妇女如果有上环禁忌症或夫妇均有结扎禁忌症,必须经县技术指导站出示鉴定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委出具《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通知单》,并将此通知单交村管员(单位计生专干)存档,方可采取药具措施避孕,否则,按无措施对待。县技术指导站在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时要从严把关,分期限(暂时、长期)、分类型出示,尽量指导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严禁对暂时不宜上环或结扎的对象出具《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通知单》,切实解决该上环、该结扎却用药具避孕的问题。

3、各行政村村管员、县直各单位计生专干对适用药具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送药具到人,按月随访,了解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导处理用药具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尤其对新婚期、哺乳期的已婚育龄妇女更要访视到户,指导到家,服务到人,避免对象遭受意外引流产的痛苦。凡因指导失误或送药具不及时,导致药具避孕失败现象发生,造成政策外出生的,对村管员予以解聘,单位计生专干调离计生岗位,并给予警告处分。

4、各行政村、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无措施特殊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对无措施重点人员必须加强监控,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婚史及孕史情况,防止异常现象发生和计划外生育。

5、县人口计生系统要做好流动人口尤其是生育旺盛期流出流入育龄妇女的清理清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堵塞政策外生育漏洞。

6、各行政村、县直各单位澄清本村(单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底子,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对象外出前,要到县计生指导站进行康检,并严格按务工地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告知对象每双月寄回流入地合格有效的孕情监测证明。单位要及时与外出人员互通信息,掌握其地点变动情况,并与对象流入地定期联络,了解外出人员的婚育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7、乡镇计生服务人员、各村村管员、县直各单位计生专干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康检证明要严格把关。对印章不全,孕情、环情不详等不合格证明,要及时与对象及对象流入地联系,督促补寄合格证明,对连续两次证明不合格的必须通知本人回来面检;对所寄证明发现是假证明的,除每次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外,并责成对象回来面检。

8、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对流入本地的人口必须建档立卡,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中广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生育后妇女落实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帮助意外妊娠妇女采取补救措施,以规范的管理和真诚的服务减少流入人口政策外超生现象发生。

加强对无证而想生育人员的管理,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一查到底,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坚决落实补救措施,努力提升孕前型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保证孕前型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手段,为了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严格奖惩兑现,以确保孕前型管理服务机制有序运转。

1、将康检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每次康检结束,将分别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参检率进行排队通报。

2、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B超岗位人员的管理,严禁利用B超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一例,对B超医生一律开除公职,并对单位主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属个体诊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执业证书。

3、县卫生、计生、药监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门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施术医生和药品销售人员必须详细询问手术和用药对象终止妊娠原因,查验手术用药对象是否持有《计内妊娠引流产通知书》,只对持证者实施手术,禁止对选择性别的孕妇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否则,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例对施术医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4、对县内流入人口严格按照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首先追究流入地乡镇政府的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服务   意见

抄  送:市人民政府,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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