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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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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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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17 0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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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暂行规定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8-17 08:03:5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69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暂行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处置各类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公安部、卫生部于2001年8月3日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联合通告》的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此规定。

  一、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的防范责任和义务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医德医风等的教育、培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恪守医德。

  2、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3、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5、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1、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书面告知患者家属:①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③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在太平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④医疗事故处理的正常途径(A、医患双方协商解决;B、提出尸检、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C、提出尸检、医疗事故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⑤对患者家属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卫生局汇报。

  二、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采取理智的态度,在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纠纷。

  2、患者及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尸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三、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公安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案后,应立即派警力到现场进行处置,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

  2、对无理取闹,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公共财产安全,扰乱医院秩序,导致日常医疗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从维护全县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和医疗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依法处置各类医疗纠纷事件,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将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医患纠纷规定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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