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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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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控区和临街、临路、重点部位、旅游沿线、景点景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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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07 08: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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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控区和临街、临路、重点部位、旅游沿线、景点景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9-07 08:04:4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78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控区和临街、临路、重点部位、旅游沿线、景点景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对城控区和临街、临路、重点部位、国省道、旅游沿线、村镇、景点景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打造“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内乡人居环境和规划理念,实现“豫西南民俗风格与现代风格相结合”的城乡规划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南阳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办法》、《内乡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十二届县政府三次全会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的范围

  1、县城规划控制区;

  2、城控区范围内所有主次干道;

  3、国土局收购储备挂牌出让土地;

  4、商品房开发土地;

  5、新规划的住宅小区及安置小区;

  6、国道、省道、旅游沿线;

  7、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和村庄;

  8、景点景区。

  二、规划原则及要求

  1、县衙周边建筑为两层仿古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均与县衙建筑相一致。保护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应按统一规划标准装饰、装修改造。

  2、县城规划控制区、国道、省道、县道及旅游沿线、景点景区和集镇内房屋的建筑风格、样式和色泽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把关,建筑风格均为“豫西南民俗风格与现代风格相结合”,两层以上楼房,蓝色坡屋顶,高低错落。除原有红色坡屋顶可保留外,对其它已建好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风格、样式和色泽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改造。今后凡临街、临路、临集镇和景点景区的建筑,一律杜绝再建平顶房和欧式构件房。

  三、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及建设,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报县规划局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规划主管部门管理。重要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具体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先书面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妨碍城乡发展、危及城乡安全、污染和破坏城乡环境、影响城乡功能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点申请,对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所有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竣工平面图等有关资料。规划验收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为切实加强对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落实到位,实行建房押金制度,每间按300元标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收取,交县财政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的押金全部收缴县财政。

  四、法律责任

  1、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损害旅游名县创建,与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不相协调的;

  (四)其他影响“三县”及“四城联创”建设的。

  2、在规划管理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罚没收入上交县财政。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拒绝、阻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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