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政 > 2006

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8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09-29 08:07:58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9-29 08:07:5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81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加快我县畜牧大县建设步伐,鉴于当前国内、省内畜禽疫情流行的严峻形势,根据《畜牧法》和《内乡县畜牧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规范我县畜禽养殖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着力改变饲养方式

  大力提倡发展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标准化养殖场,限制庭院养殖,并鼓励庭院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全县所有的散养畜禽必须实行栓养和圈养。

  二、建立养殖场(区)备案制度

  今后凡在我县新发展养殖场(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要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牧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建设发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强化防疫条件审核

  县畜牧局要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全县规模饲养场(区)的检查工作,审核防疫条件、饲养管理条件,达到标准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达标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广大养殖户的生产安全。

  四、健全养殖档案建设

  各规模饲养场(户)必须根据《畜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清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禁止随意进入生产场(区)

  各级领导、各种工作观摩、检查不得进入生产场区,确需进入生产场(区)的,要加强防护措施,以免造成疫病的传播和流行,保护养殖场(区)的养殖安全;县直有关单位不得未经许可到养殖场(区)乱检查、乱收费;县内、外各类经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和用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方可进入养殖场(区)。

  六、强化畜牧行政执法

  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行政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其它违法行为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畜牧业规范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各规模饲养场(区)。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