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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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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7-08-16 00:00:00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08-16 00:00: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770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排污单位: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精神,针对我县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制定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个别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中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做法的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对全县内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不论是否在工业园区、工业或专业小区其他范围内,也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无禁区。

二、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告知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形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排污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不得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四、不得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在项目建设中,严禁发生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不落实治污措施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清理中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做法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16日印发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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