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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南阳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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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22 2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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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南阳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8-12-22 20:07:38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南阳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宛政〔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南阳市房地产业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个人住房消费政策

  (一)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对个人首次购买120平方米以下(面积可以上浮20%)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2%执行;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买卖二手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对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中安置的住房,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对原拆除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比照首套自住住房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购买普通住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市范围内,可按有关规定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三)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政策。200810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四)实行购房入户、入学优惠政策。非城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城区内购买住房(含存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城区户籍。购房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购房手续,租房户承租新建商品房(竣工三年以内)凭租赁备案合同享受与房屋所在区域居民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二、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一)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收取,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基金)项目标准的通告》(通告〔200814号)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物业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的材料之一。

 (二)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企业也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三、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在国家和省给予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各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市、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作为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项目建设中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不受批次限制,可单列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比例应掌握在项目住房总面积的10%左右,最低不少于5%

   根据当地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市和县(市)可通过招投标方式收购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逐步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建立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

  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对于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手续而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四)加强维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代收、交存、挪用物业维修资金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保障资金安全。

   五、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氛围

  (一)建立房地产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房管、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价格、统计、金融、税务等部门、单位参加的房地产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交易;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登记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三)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市房地产联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实行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四)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加强对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增强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22日印发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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