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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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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30 2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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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0-30 22:17:46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科学发展。特制订《内乡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内乡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村(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2名以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3、组织本辖区的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档案,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实施挂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

  4、打击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关停取缔工作落实到位。

  5、组织开展辖区内尾矿库、排土场、小煤窑(煤矸石)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治理及全面监控。

  6、制定本辖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县政府及安委会下达的工作目标,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逐一分解落实,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系统内所属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4、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5、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7、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8、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及工作经费,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具体职责

  县安监局

  1、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使对全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2、指导、协调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3、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施行处罚。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加强监控,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6、负责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

  8、对本行政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10、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11、受县政府授权组织对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2、负责乡镇委托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

  1、严厉查处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监督检查。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责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破员作业证和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行为。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火工用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用品的违法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负责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监督、指导、协调主办者、经营者落实各项措施。

  5、负责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订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依法开展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6、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治理。

  7、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依法查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

  8、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总工会

  1、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参与研究、制订劳动安全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监督。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

  1、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法院

  1、对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审理,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秩序。

  2、对有逃逸、转移和隐藏财产、拒不赔偿损失等违法犯罪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3、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者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

  4、对逾期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县司法局

  1、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县财政局

  1、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对尾矿库整治、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县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规划。

  2、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害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尾矿库。

  县交通局

  1、负责全县道路、桥梁、水路交通运输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5、依法严把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人员的从业资格关。

  6、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7、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等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

  1、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企业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对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县非法矿山的查处和报请取缔工作,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并在取缔后继续进行有效监管,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新建矿山企业未经安全预评价审验合格的,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3、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按法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4、负责全县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核发采矿许可证前,应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协同财政、环保等部门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5、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报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

  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建筑业、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环卫等安全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开展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履行全县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3、负责城区拆迁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查处。

  4、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5、负责制定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房管局

  1、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县规划局

  1、负责县域高危行业布局的中长期规划。

  2、负责危险物品(含加油站、烟花爆竹仓库)等生产、储存企业的规划选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2、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

  4、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县卫生局

  1、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库、河道及河堤沿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负责河道采沙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和打击非法采沙等行为。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本系统及全县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指导尾矿库汛期前防洪检查、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县林业局

  1、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林防火的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订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调度、指挥。

  县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景点管理部门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3、负责节假日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和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县教体局

  1、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加强对教育体育设施、房舍、校车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4、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活动或其它危险性活动。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县商务局

  1、负责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县企业服务局

  1、负责全县无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督导所属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

  3、检查工业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资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情况。

  4、督导工业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县广电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县电业局

  1、负责全县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加强对所属电力线路、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3、对直管的输电、变电、配电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决定关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停止生产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监管检查企业制订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

  3、监督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参保单位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县文化局

  1、负责全县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对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网吧、歌舞厅、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农机局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及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定期检审。

  3、严厉打击农用车辆和拖拉机载客的非法行为。

  4、负责农机维修网点的安全监管,督导农机维修经营者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县环保局

  1、负责对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4、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5、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6、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局

  1、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和农药产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2、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县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兴安。

  3、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县气象局

  1、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2、指导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对全县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检测及对建筑项目防雷设施设计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县人保财险公司

  1、负责在高危行业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

  2、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县网通公司

  1、负责网通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县供销社

  负责所属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仓库及其经营网点的安全管理。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各类贸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县邮政局

  负责邮寄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

  火车站

  负责本区域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成员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因所属安全职责发生调整、转移的,严格按照规定搞好衔接并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处理善后工作。

  4、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所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抓好分管工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3、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尾矿库和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对废弃或停止使用的尾矿库或排土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或排土场关闭程序,落实相关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各乡镇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各村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应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1、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按照《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政[2005]20号)和《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2005]22号)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辖区、本系统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做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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