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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1201-200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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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9-11-02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1-0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县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我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宛政[2008]33号)及《内乡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政[2006]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或者局部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环境污染造成非生产人员伤亡的;
2、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的;
4、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的;
5、放射源因丢失、泄漏、被盗造成失控的;
6、危险废弃物在处置、贮存、运输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7、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引起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其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污染事件;烟雾污染事件;危险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
2、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Ⅰ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区域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Ⅱ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域水源地取水中断。
III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Ⅳ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平时准备应急,应急时快速准确地投入工作。
(一)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公路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电业局、移动内乡分公司、联通内乡分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委有关指令的传达和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督导乡镇、县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演练;建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体系;统一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一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审议批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措施建议,并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应急处置。
县发改委、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灾后恢复、重建所需救灾物资的组织发放。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查明污染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群众,维持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排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中所需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上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人员、灾民、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公路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和调控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相关资料,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消除水域污染。
县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土壤、农作物等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县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林业及生物多样性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县卫生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做好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
县安监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环保局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为合理处置化学品提供咨询服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地域的清洗工作,注意防止二次污染。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
县电业局: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移动内乡分公司、联通内乡分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通信畅通。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全面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体系;着力构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处置发生在本辖区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政府指示,指挥部各成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县政府指定地域组织指挥工作,成员单位第一批救援人员携带所需装备在40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非成员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到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施“三落实”。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蔓延扩大;
(3)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有关信息;
(5)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办公室下设机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监测分队、应急监察分队、专家咨询组和后勤保障组四个机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机构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应急监测分队
分队长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县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负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程度,提出防治污染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2)应急监察分队
分队长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县环境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报告及应急现场处置;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立案查处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
(3)专家咨询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方案;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后勤保障组
由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处置所需物资供应、设备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事故应急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三)乡镇环境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体系,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建立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监测工作,负责对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及时传递,平战结合,防患于未然。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有责任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突发环境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预警
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上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可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险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
2、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报告时限
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30分钟内报告至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也可直接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四)报告种类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1小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地、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按照环境破坏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视环境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相应级别的环境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确认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报市、省及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