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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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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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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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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08-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7〕62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退耕还林条例》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县政府与各乡镇、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任务的规划和落实。

  县林业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基建年度计划编制、计划的汇总和综合平衡。

  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资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已垦林地和陡坡开荒种田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退耕还林地的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原则和技术标准,具体做好村、组和农户退耕还林造林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对历年退耕还林地块搞好自查,对自查不合格和抚育管理不到位的地块,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植补造和完善抚育管理;把合格的地块分解落实到户,并按要求张榜公示,发放补助资金,禁止以任何名义克扣、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乡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设计要求组织群众搞好施工;检查指导造林质量,对历年的退耕地组织人员搞好村级自查验收,对管理粗放、过度修枝、复耕种地的农户,及时进行整改,限期补植完善;对拒不按要求补植补造和严重违反抚育管理要求,导致退耕地块不合格的农户,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对验收合格的小班,要依据通知面积分解落实到户,并以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要配合上级部门把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严禁克扣、截留和挪用;及时调解本村退耕还林农户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退耕还林农户既是退耕还林的直接受益人,又是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求搞好整地、栽植和管理,做到合理套种,严禁复耕或以地面套种为目的而对树木过度修枝;对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植完善,保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

  第七条 对在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要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对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检举控告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或者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等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林业局、农业局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按工程规定管理,不加强抚育管理、过度修枝、套种高杆作物或故意毁林复耕的退耕还林农户,由县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依照《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退耕还林农户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执行。

  主题词:林业 退耕还林 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