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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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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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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3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10-1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774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城关镇、湍东镇、灌涨镇、大桥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区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区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地产开发商、农民、居民建房以及道路、管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城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农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市居民除拆旧建新和拆迁安置外,不再批准建设单宅独院;政府不再拍卖用于单宅独院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允许建集资房。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由县国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为确保城区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规划建设品位,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县城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及相关乡镇的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进行专题研究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申报用地、规划、建设的条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符合政府划拨用地条件的,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按照程序办理;不在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应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企业建设: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属招商引资企业的应有园区办证明文件。统一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统一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农民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持合法证明回乡(原籍)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当地农村的农业户口居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技术人员;

(六)原宅基地影响城市建设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而无宅基地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建设的受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由户主持有关证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村签署意见,由行政村房建专干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查,集中报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由县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其它建设工程由业主或其委托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集中申报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县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所有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规划部门要求的外观样式或风格进行建设。

第四章    申报用地、规划、建设的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需经下列程序: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报告书→国土局按法定程序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办理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建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房管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需经下列程序:县政府批准文件→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报告书→国土局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管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需经下列程序:个人申请→组、村、镇审查公示→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管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居民建房需经下列程序: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局办理用地使用手续→建设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管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改建、翻建、扩建私有住房的,实行规划许可制度,由规划部门把关,未经许可的不得批准建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标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查处。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含临时性、固定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论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买卖国有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买卖国有土地的,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罚款,对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其他防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个人须持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单位建设(含房地产开发)同时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正本,与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象核对无误后,方可登记颁发。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乡县城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