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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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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11-2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7〕88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内乡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负责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目标考核。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可组织人员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收取。
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商厦、住宅小区等,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应含垃圾处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局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使用专用票据征收,设立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可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停止对其垃圾的收集、处理。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收费人员或代收单位和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执收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建 城市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