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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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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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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12-2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795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自从2005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制定、修改、废止了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的规定,内乡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调整的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调整的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的批准

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二、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时增加排污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时增加排污量的。

6、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的工艺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7、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行政确认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确认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1、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处置水污染事故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根据水污染事故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特定区域内采取疏散人员、管制交通、限制排污和封闭隔离场所等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五、行政给付

1、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2、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4、给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