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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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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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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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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3-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28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河南省1980年4月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也是2001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的生态建设水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在国内外打响“宝天曼”品牌,县政府决定扩大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结合宝天曼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宝天曼自然保护区扩大部分主要是以内乡北部山区为主,以夏馆镇的土木崖和七里坪乡的瓦屋岈为界,包括夏馆镇的湍源村、大块地村、牡珠琉村、葛条爬村、卢家坪村、万沟村、小湍河村和七里坪乡的大龙村等八村全部及黄沙河村、野獐村、七潭村三个村的部分林区,总面积20214公顷。所涉区域的行政管理体制维持不变。划进宝天曼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二、新划进的区域由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在上述区域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规划,固定生产和生活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态旅游业及其它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社区建立社区共管组织,开展可持续的利用活动,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正在扩大的区域内从事开矿、采石、砍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活动,并尽快恢复原状,保持自然地貌;对办理过合法手续的经营项目,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下一轮合同。

  四、对宝天曼自然保护区进行分区管理。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它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宝天曼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支持宝天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组织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严格执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不断改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把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成国内一流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重点保护区。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自然保护区管理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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