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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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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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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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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4-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33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关镇、湍东镇、大桥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九日

  附件:

  内乡县城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控制区的规划管理,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城市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创建最宜居住的城市环境,突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景观,特对县城控制区的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论证结论。

  二、在受理规划项目时,接待人应查验申报人身份证明,非申报单位人员不予受理。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先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对城中村和临街单位的改造规划应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加快旧城区改造建设步伐。

  四、居住区规划应严格按照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置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停车场及交通广场等,不得在小区沿街门店布置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等各个环节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共建设项目的配套完善。

  五、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办公建筑、住宅建筑项目,应分地块规划,不得审批办公、住宅混合用地项目。原批准公建用地不得变更为居住用地。

  六、严格控制两公顷以下小规模开发项目和各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的零星建设。提倡并鼓励旧城区整街坊开发改造和新征地整街坊开发建设。企事业单位原生活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应以六层以上高层建筑为主。

  七、严格审批别墅式或其他三层以下住宅为主的各类低层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也要向多层单元式建筑发展,要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城市新建工业区和工厂,除了工艺和设备的特殊要求必须建单层厂房外,其他厂房一律按多层厂房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单层厂房的规划审批。

  八、审批公共建筑用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核定建设用地面积,确需突破规定指标者应阐明原因。

  九、实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申报制度。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应在每年度的三月底前上报该年度建设用地(新征或拆迁改造建设用地)计划,凡未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该年度不得申报建设项目,以保证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十、城市建成区居(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再审批独门独院式低层建筑,逐步将现有居民点和村庄改造成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多层居住建筑。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要求,在规划的指导下有序建设。城乡结合部居(村)民建房严格按规划审批实施。

  十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和沿湍河两岸的建筑高度在不受净空限制时,除部分公共建筑外,应规划建设六层以上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临街住宅的建筑形式应设计为公建形式。

  十二、新建房屋建筑设计方案禁止设计平屋顶建筑,所有建筑物屋顶必须分区域设计为现代装饰构件或坡屋顶,沿街建筑还必须有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对未竣工规划验收的项目要逐项排查,凡没有设计、施工屋顶构件或坡屋顶的,由规划监察大队监督增设后,再进行验收发证。

  十三、分街道对沿街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外墙作出装饰装修规划,按规划每年列出需粉刷、清洗的具体项目计划,分期分批付诸实施。

  十四、建筑物外墙装饰装修应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高质量外墙材料。

  十五、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对沿街公共用地的空地建设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厕、绿地等项目;对重要地段、十字路口应视具体情况,与单位内部公厕相结合,改建成内外两用公厕,加快公共设施建设步伐。

  十六、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停止审批除公益性广告以外的所有广告塔及墙体广告、市政护栏广告等,可在适当位置的个别建筑物屋顶设置高标准广告。所有广告安装的位置、材质、规格、效果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工商部门审查广告内容,确定内容合法健康。

  十七、道路规划设计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化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注重道路交叉口的人车流交通设计,主要干道应将道路绿化带布置在紧靠建筑物,严格控制开设沿街门店。

  十八、电力、电讯、道路地下管网的设计应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进行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为城市发展留有余地。电力、电讯、地下管网施工时在覆土前应测绘地下管网及线路竣工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对经济适用房的报批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控制以单位名义建设经济适用房,鼓励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应优先安置规划拆迁户。

  二十、土地储备前,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区域详细规划要求的,方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十一、房屋建设要与环境改善相结合,规划设计应将环境设施(如绿地、停车场、道路、管线、公共设施等)统筹布局。工程开工前必须将批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地面建筑和附属设施拆除完毕后方可放验线。

  二十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将环境设施(如绿地、停车场、道路、管线、公共设施等)纳入验收范围,凡没有按规划方案健全配套公共设施者一律不得通过竣工规划验收。

  二十三、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应作出详细规划,编制改造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建设,搬迁后的厂区原则上规划为绿地、广场、公共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者可规划建设少量住宅。

  二十四、老年公寓类等营利性单位的建设用地纳入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

  二十五、提倡和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建筑,低层或中高层建筑变更为多层或高层建筑,在保证环境空间要求的原则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并降低建筑密度。

  二十六、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五站(社救站、法律服务站、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保站),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五室(党支部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会议室、社区活动室、警备室)、一场(室外活动场地)等。否则,规划方案不予审批。

  二十七、鼓励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如河道治理、公共绿地、综合管沟、小街小巷建设等)。

  二十八、土地开发建设、旧区配套改造用地和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处理历史建设用地,必须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规和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进行拍卖处理。

  二十九、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排水规划应做到雨污分流,规划实施时应严格按规划实施,并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

  三十、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达到公示成果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现场设立意见箱。

  三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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