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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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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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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10-1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89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县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上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城镇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力量。乡(镇)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六条 所称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予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出售财物、集体分红等收入;
第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悔改者;
(四)因超越最低生活需要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收入,以家庭成员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开支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人口计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年领取金额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数。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勤劳动,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凭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内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半年审核复查一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及时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回此前已享受的待遇,同时对反映情况者予以保护。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内乡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制订具体政策,减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负担,帮助他们尽快脱贫。
(一)教育部门及学校对低保对象的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普高、职高就学期间的学、杂费酌情减免,以切实保障每个低保对象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低保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工商管理费用。
(三)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结合《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适时对农村特困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四)对涉及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水、电、电视收费等,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五)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劳动等部门要免费为低保家庭提供致富项目、技术指导和就业培训,帮助低保家庭早日脱贫。
(六)乡、村两级可酌情减免其公益事业集资。
第十五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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