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

索引号:ND001-0202-2006-0111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12-3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111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县域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条例》、《暂行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县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仅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工伤保险费核定办法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低风险单位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中风险单位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高风险单位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暂定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

四、具体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工作的宣传指导。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颁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监督,督促用人单位按《条例》和《暂行办法》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有关规定,高风险行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化学危险品、烟药爆竹、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配合,共同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依照《条例》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应该参保而不参保或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工伤保险     通知

抄  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231日印发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