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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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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3-04-02
有 效 性:有效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4-0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26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规定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等必要的附属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一同办理转用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执行(一)、(二)项标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持合法证明回乡(原籍)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当地农村的农业户口居民;
(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技术人员;
(六)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而无宅基地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实地踏勘并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提出初步定点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政府批准后,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报批文(图)件:
1、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实地踏勘情况说明;
5、宅基地用地平面布置图;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买卖土地的,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罚款,对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无权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越权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宅基地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