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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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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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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5-26
有 效 性:有效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5-2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2〕40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乡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整顿 建筑市场△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附件:
内乡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2]4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图文件审查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或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以纠正和查处当前建筑市场各市场主体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力度,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标本兼治,尽快使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二)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坚持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六)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水平;(七)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运行,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八)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坚决纠正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的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范围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全县工程建设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在建和新开工的各类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以工程为主线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以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招标投标制度,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应该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以及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3、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强行向业主推荐招标代理单位或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等行为;
4、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非中标单位,不按中标结果签订工程合同的行为;
5、招标投标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工程合同管理和资质、资格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个人执业资格
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4、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5、监理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不实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字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文件审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依法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行为;
2、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
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4、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行为;
5、施工企业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5、低于合理成本价中标或不执行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签订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行为。
(五)严格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严肃查处下列行为:
1、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的行为;
2、违反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资质管理等规定,擅自批准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以及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申报、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或出具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
3、不依法行政、越权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资质证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2、装饰装修施工中不执行有关防治环境污染规定的行为;
3、在装修材料中对有毒物质未加控制,从而对建筑室内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行为。
(七)治理工程建设环境,依法打击下列行为:
1、以地霸标、强行承揽工程的行为;
2、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的行为;
3、干扰工程正常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行为。
(八)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下列行为:
1、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行为不廉洁,社会反映强烈的;
2、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要求应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而未进入交易的行为;
3、有形建筑市场未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没有分离的;
4、不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4—5月)
1、宣传发动工作
(1)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要意义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特别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每一个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和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2、调查摸底工作
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机构或县直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统一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