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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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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助征及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2-11-12
有 效 性:有效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11-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2〕75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助征及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乡县助征及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内乡县助征及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内乡县助征及代征代扣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凡所从事的工作与地方税收产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部门或个人均为地方税协助征收或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助税单位)。
第三条 各助税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协助征收或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助税单位证书及有关的代征、代扣代缴票据及报告表。
第四条 各助税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履行协助征税或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助税单位在履行其助税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五条 各助税单位在代征、代扣代缴地方税时,要建立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序时登记代证、代扣代缴地方税分项帐薄及报告表。
第六条 各助税单位在依法履行助税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助税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纳税人发生拒绝行为,助税单位隐匿不报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助税单位予以全部承担。
第七条 助税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八条 助税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补交税款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代征而未代征或少代征地方税款的;
(二)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地方税款的;
(三)不缴或少缴已代征代扣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转移挪用代征代扣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税种的代征、代扣代缴帐薄、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六)转借、涂改、损毁、仿造,不按规定使用税收征管票据、帐薄、报表及其他有关助税资料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协助征税相关报表及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车 辆 税 收
第九条 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为车辆税收的助税单位,车船使用税由公安部门代征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交通部门代征代缴,农机部门所管理的车辆其税收由农机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第十条 各车辆税收的助税单位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加强对车辆税收的控管,在坚持“先税后费”的原则下,严格实行车辆税收年审制度,对未出具完税证明及税务机关证明或减免税手续的,不得办理车辆审验及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助税单位履行代征代缴车辆税收义务发生时间为进行车辆审验的当天;代征地点为助税单位的办公场所;代征代缴车辆税收月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5日。
房 产 税
第十二条 建制镇和城区个人的生产营业用房,应按房产余值的1.2%缴纳房产税。城镇房管部门应借助房产登记发证、房产的年报统计以及对房产的价值评估等职能履行房产税的助税义务。
第十三条 建制镇和城区内的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房产税,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城镇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应借助对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职能履行房产税的助税义务。
第十四条 房产税助税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房产税的征管,并认真填报全县城镇生产、营业、出租用房的分户底册;在当年3月31日前将上年的底册汇总及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借助助税单位的特殊身份对房产税的计算、清缴等完税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偷、逃、欠税行为及时进行催缴或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个 人 所 得 税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凡向个人支付工薪、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以及承包、承租、财产转让等项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助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助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由助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的助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要确定具体的办税人员,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助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和财会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土 地 增 值 税
第十八条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据此,县土地和房管部门是土地增值税的助税单位。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助税单位要认真学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全面控管。本着“先税后证”的原则,凡不足额或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法人或自然人,土地和房管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凡未得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而擅自为法人或自然人办理房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助税单位补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城建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建筑营业税的,不予办理工程决算和质量验收。房地产权属证书发放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房地产销售环节营业税的,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城建、土地、房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偷、逃税款由该部门负责补交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扣代缴手续费按入库税款的2%;委托代征单位手续费按入库税额的5%兑现,由地税部门拨付,于季度终了10日内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税务 协助 税收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