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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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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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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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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07-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7〕45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自2005年9月试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市要求,对原来试行的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政〔2005〕67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以及《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我县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救助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
2、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3、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4、严重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7、严重烧伤;
8、心脏病(心肌梗塞、类风湿性心脏病);
9、经县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需要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救助办法和标准
(一)资助上述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是: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的分段按不同比例救助,即500—3000元,救助15%;3000—6000元,救助20%;6000元以上,救助25%;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一般不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按规定申报审批,既要防止因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过低起不到救助作用。对于上年度医疗救助剩余资金作为基金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五)医疗救助对象要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六)对入住乡、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年可以预支一定数量资金,补助五保对象住院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县民政局审批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以乡镇为单位到新型合作医疗机构统一办理新型合作医疗卡,个人负担部分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专户统一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专户。
对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凭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补助凭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费清单等有关证明,填写《内乡县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以乡镇为单位到县民政局审批并核发救助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服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益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政府安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申请省、市给予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请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与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局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乡镇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台帐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定期不定期的对资金救助对象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五)县审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用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主题词:民政 农村医疗救助△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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