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

索引号:ND001-0202-2006-0203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05-16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5-1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634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进一步做好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内乡县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对象是县级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实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范围,主要包括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

(十一)上述(一)至(十)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代收往来资金收缴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县级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执收执罚单位和代收银行之间的工作关系;与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统一制定代收银行非税收入资金归集业务流程,负责核对银行代收网点的资金归集情况;监督代收银行服务质量和资金划转情况,防止滞留、占压资金;负责及时划转非税收入资金;负责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收银行应加强对其代收网点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缴款提供方便,并及时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执收执罚单位提供收入信息,传递有关凭证和报表资料。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向财政专户或国库划转归集的非税收入资金。负责协调解决非税收入收缴、划解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执收执罚,按照规定的收罚项目、编码、标准填写《内乡县县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内容,并根据盖有银行代收网点或归集行“款已收讫”印章的《缴款通知书》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的有关联次,登记收费、罚款辅助台账;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账;负责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非税收入报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管理要求,对县级非税收入征收实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防止非税收入资金流失。

第十条  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税收入运行监控,提高收入运行质量,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对非税收入实行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当年收支计划,强化计划约束,加大征管稽查处罚力度,确保收入计划和政府集中收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有关商业银行设立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取消各执收、执罚单位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汇缴过渡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准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非税收入一般应实行银行代收管理方式

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费罚款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执收执罚单位在填写《缴款通知书》时,要详细写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和收罚项目名称、代码、标准、金额及缴款人单位或姓名,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交缴款人,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一)缴款人以现金形式缴款的,由代收银行网点直接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由银行转账的,资金收妥后,代收银行网点为缴款人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

(二)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有关票联和银行签章的《收费基金罚款票据》有关票联,到执收执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业务。

(三)异地汇款方式。异地汇缴主要包括汇票、电汇、信汇等汇款方式,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异地汇款业务时通知付款方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中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并及时告知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代收银行归集行在收到异地汇款凭证后,能够确定执收执罚单位(即收款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执收执罚单位补充填写《缴款通知书》;不能确定执收执罚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代收银行归集行收到异地汇款后应及时审核解汇,通知执收执罚单位填制《缴款通知书》交归集行,归集行在有关联次上签章后,将有关联次退执收执罚单位。其他程序与现金缴款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直接征收:

(一)零星分散、流动性大、性质特殊的非税收入;

(二)远离代收网点不便集中代收的非税收入;

(三)区域外追缴的非税收入;

(四)当场不执行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非税收入。

实行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必须向缴款人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累计收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当日上缴财政收入专户;不足1000元的,在收取现金后两日内填制《缴款通知书》,并将收取的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县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归集行设立的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现场收缴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级分成的,执收单位应将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成。

第十五条  各代收银行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全额汇缴到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划转程序及时将县级非税收入划转国库。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网点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代收银行网点应设立统一由财政部门制作发放的“内乡县县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标识牌,方便缴款人缴款和索取《收费基金罚款票据》。代收银行应制定代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缴拨业务,不得借故压汇压票,滞留非税收入资金。

第三章    票据及文书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微机打票)和《内乡县非税收入现金缴款单》,由代收银行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并分发到各代收网点使用。代收银行应加强对《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登记、使用、缴销制度,并接受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缴款通知书》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各执收部门凭批准的执收项目文件领取。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直接征收的执收执罚单位,凭县财政非税收入部门发放的《票据准用证》领取《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直接征收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按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非税收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按收费项目编码分部门(单位)、类别和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缴款人缴款的有关票联,登记非税收入的辅助台账,及时与代收银行、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账。

第二十二条  代收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业务,每日归集代收资金,每周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送代收资金原始凭证及对账单;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代收银行报送的有关凭证登记账务。代收银行和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月应核对账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