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

索引号:ND001-0202-2006-0205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07-11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7-1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650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市特殊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救助率逐步提高到应救助人群的100%

全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运行。城市医疗救助水平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

二、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救助对象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救助。

3、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

2、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3、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4、严重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6、慢性肾衰竭(尿毒证);

7、严重烧伤;

8、心脏病(心肌梗塞、类风湿性心脏病);

9、经县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救助办法和标准

(一)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或经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高于起付线,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方案给予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我县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500元以下部分(含500元)不予救助。凡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定点医院(县第一、二人民医院)医疗住院就诊(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即:符合医疗救助项目的费用总额在501-1000元的,救助10%1000-3000元的,救助15%3000-5000元的,救助20%5000元以上的救助30%。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标准。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残疾军人证和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领取证;

3、县乡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二)审批

1、乡镇社会保障所接到个人申请,在20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写出书面核实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在15日内对乡镇社会保障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乡镇,并说明理由。在审批时以原始材料为凭据,存档以复印件为主。

(三)发放

县民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乡镇社会保障所,由乡镇社会保障所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市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初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转院。不到指定医疗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救助。

(五)城市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时,免收挂号费、住院医师诊查费,磁共振、CT、彩超等大型检查优惠10%,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减免3%,住院床位费按优惠20%执行。

六、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基金的筹集

建立内乡县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和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1、省、市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提取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5、上述四项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我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发放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责任追究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医疗救助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部门职责

我县城市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并及时按年度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专用帐户。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六)本实施方案自20067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