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

索引号:ND001-0202-2003-0204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2-05-30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5-3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343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内乡县消火栓安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消火栓,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内乡县公安消防大队是全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道路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会同市政管理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配建,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第五条 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管网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由建设单位出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安装。

对城区内安装消火栓数量不足的街道,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还帐步伐。一是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供水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安装市政消火栓;二是凡临街单位门前无市政消火栓的,由单位出资,县公安消防大队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在各单位门前组织安装。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严禁挪作他用,绿化、环卫、建筑用水应到供水管理部门定点的供水站取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和保养;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维护单位在检查、维护、保养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消防工作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5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