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
索引号:ND001-0202-2002-0205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2-07-04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7-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50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334号令),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南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县域实际,特制定《内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内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 危险化学品△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3日印发
附件:
内乡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6月26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转变观念,关口前移,开拓思路;立足防范,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统称涉危单位),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经营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以易燃、易爆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液氨、甲醇、乙醇、炸药、灌装氧气等)、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氯气、农药等)为重点,全面整顿危险化学品安全秩序。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资质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用途等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经审查批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实行定点资格认可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内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加贴或拴挂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取缔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场点,关闭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全、污染严重的企业,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危险化学品经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其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实行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购买证件不全的单位和个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销售记录和档案,每天检查核对销售情况,防止被盗用、丢失和误售情况发生。
3、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工具等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必需办理通行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确需进入禁止通过区域的,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上述以外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为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按国家规定报告;有关乡镇政府要组织、指挥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灾害蔓延扩大。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整治工作组织和各部门职责
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牵头,县经贸、监察、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供销、农业、物资、邮政、国土资源、林业、乡镇企业等部门参加,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赵景然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郭锴、县安监局局长刘广林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武豫魁、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林、县交通局主任科员王金成、县卫生局纪委书记高超、县工商局副局长刘匡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子钊、县农业局主任科员薛荣志、县环保局副局长尹明满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综合管理工作,由刘广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1、根据国贸法规[2002]323号文件的规定,原属经贸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由安监部门行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对国内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把关;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活动。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查处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安全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检验手段等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有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7、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农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9、 经贸、供销、邮政、物资、国土资源、林业、乡镇企业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行业,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有关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0、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四、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我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为:
1、宣传发动阶段
6月28日至7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县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重点要求和相关政策,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阶段
7月16日至8月15日为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直属系统、本单位涉危单位底数和基本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涉危单位总数及基本情况按行业分类于8月9日前上报县整治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5333860,联系人:尹旭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涉危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在排查基础上,制定整改计划,逐项认真进行整改。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整治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完善管理体系。
3、集中整治阶段
8月16日至12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该停产的要立即停产,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所有治理整顿措施要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建设项目“四同时”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对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加强管理,完善安全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等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
4、检查验收阶段
2002年12月16日至2003年2月26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县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验收组对全县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责令继续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元月份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领导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乡镇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广泛宣传,强化监管。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这次专项整顿的有关要求,利用新闻单位和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导,使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和其它法律标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事故的报告、救援等知识,提高全民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乡镇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分析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事故多发环节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同时要把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合法经营和依法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安全技术结合起来;与整顿社会治安和反腐败、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从而达到提高全社会防御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4、依法整治,严肃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认真严肃查处;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
5、建立例会制度和联席办公制度。整治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要召开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阶段工作要求。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有关部门联席办公制度。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为及时了解各乡镇、各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报告整治情况和做法,要在整治工作每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上阶段工作总结报县整治办公室。
附表: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