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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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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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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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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9-0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80 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内乡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已成立由政府办牵头,教体局、公安、法院、审计、物价、土地、城建、文化、民政等单位为成员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动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此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县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内乡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学校及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意见》,结合内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以职业技术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内乡县教育体育局是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县教育体育局对其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章程、招生行为、教育质量、证书发放、学校财务财产、学校名称、专业设置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检查、评估、督导和验收。
各乡镇教办室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社会力量办学的安全管理,教办室对学校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要自觉接受管理,切实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灾害预防工作。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各种合格的建设人才。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及其他基础教育机构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二)有符合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有学有专长、德才兼备并熟悉学校管理和教学业务工作的校长和管理人员。
(四)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数量足够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五)有正当可靠、数量足够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教材以及合理配套的学校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有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条件的法人代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房屋、设备所有权证书;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简历、法人资格证明和教师管理人员名册及资格证明等;
(五)专业设置一览表、教学计划、教材样本;
(六)开办资金及日常经费稳定的来源证明。
单位申请办学,还应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单位的担保证明。
省、市外社会力量来我县办学应提供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且均须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在我县办学。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我县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由河南省教育厅审查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二)举办高中、完中、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普通中专以及高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县教育体育局受省、市教育部门委托进行管理。
(三)举办面向本县招生的民办初中、职业高中及各类中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所在乡镇教办室受县教育体育局委托进行管理。
(四)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及各类初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乡镇教办室核查和初审,经县教体局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查,乡镇教办室负责管理。
(五)社会力量举办卫生、艺术、体育、法律、财经等专业性强的学校,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实行试办期,试办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
县教育体育局核查和初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要认真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举办者提交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要与本区域内同类同层次学校统筹规划,做到合理布局;要认真考察办学者的办学能力、办学条件、思想素质和办学目的;要履行申报、考察等必要手续,并写出负责性核查和初审意见。
第七条 申请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推选的董事长、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能聘任;校长应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按批准的性质、专业、层次和范围招生,执行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凡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更换主办单位和主办人,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需停办的,应提供学校善后处理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自愿停止招生的,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停止招生申请,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停止招生。社会力量办学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方可对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无计划、无限制随意招生。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及教育机构经批准后,须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批准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刻制印章,须持《办学许可证》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刻制。
学校印章式样应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要依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完成教学任务,教材应使用国家和本省正式审定的必修课教材以及市教育局审定的乡土教材。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按规定的年限学习结束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应发给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别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退还学费、责令赔偿损失等。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
(二)擅自制作和刊发招生广告的;
(三)滥收费用的;
(四)管理混乱、办学质量低下或乱发证书的;
(五)虚报学生、学员人数及其它弄虚作假的;
(六)妨碍或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资金,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资金额或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县、乡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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