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2
索引号:ND001-0202-2002-0208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和《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林木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2-09-17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9-1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89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和《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林木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搞好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的种苗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以最大限度地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林木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
2、《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3、《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林木管护办法》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种苗管理,维护种苗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苗质量,促进工程区内林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国发[2002]10号、林场发[2001]27号、豫林种[200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用于造林绿化的乔、灌、草种子和苗木。
第三条 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工程区种苗生产和供应的指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和下大力气抓种苗”的方针,协调种苗生产单位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工程区内的用种用苗。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县种苗生产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种苗生产、供应、种苗基地建设和资金的使用,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乡镇林站具体制定本乡镇生产计划、施工设计,种苗落实与供应,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区造林必须使用良种壮苗。
第二章 种苗生产与供应
第六条 种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社会信誉好的种苗生产基地和个人苗圃择优发放生产许可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苗木生产以县为单位,按照立足本地,超前准备,保证质量,以苗木总量基本平衡为原则,以良种壮苗为标准,并根据工程造林任务,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立种苗生产基地。
第八条 种苗生产应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及国有苗圃、国有林场苗圃,积极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第九条 积极推行“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的方式。县林业局根据工程施工设计,组织造林用苗单位或个人与采种、育苗单位或个人逐一签订订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树种(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供货地点、时间、价格等。
第十条 种苗生产应当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进行,努力提高基地供种率、种子合格率、良种使用率、自育苗率、一级苗出圃率和容器育苗率。
第十一条 种苗生产应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含量,大力引进推广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严格执行《育苗技术规程》、《采种技术规程》、《主要造林阔叶树种的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母树林营建技术》、《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容器育苗技术》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根据造林任务安排种苗生产,退耕农户根据年度作业设计确定树种、规格,以乡镇为单位,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苗木购销合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种苗生产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树种(品种)、数量、规格等合格苗木,用苗(种)单位或个人按合同购苗(种)。
第十三条 种苗运输要有包装。包装本着经济、适用、确保种苗活力的原则,并附产地标签。标签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第十四条 县林业技术指导站、县林木种子站负责组织本县内的种苗调剂和调拨。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根据种子结实规律及工程用种需要,安排种子贮备。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要积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严禁假冒伪劣种苗流入市场,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种苗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使用的种子、苗木要达到国家或省级地方标准,即《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的相关要求。在苗木培育和直(飞)播造林中,优先使用良种壮苗。
第十八条 工程用种用苗实行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验由县林业技术指导站、县林木种子站、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苗木质量检验要在用苗前一个月左右结束。由具有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以《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为依据。质量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并填写《种子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条 跨县区以外的种苗调运,视为外调种苗。要严防调入伪劣或危险病虫害和有检疫对象的种子和苗木。需要从外地调进种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搞好林木种苗的复查检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区内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必须具有县林技站、县林木种子站、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的产地标签、检验证和检疫证,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予办理调拨手续,无质量合格证的种子和苗木,一律不准用于工程区育苗造林。对不符合标准的种苗,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违者,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生产供应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内乡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部分 乡镇自查验收
一、自查验收内容
以乡镇作业设计为依据,以小班为单位,对年度工程逐户逐块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1、退耕还林工程地块面积、成活率、合格率。
2、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
3、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4、生态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理、管护情况。
二、面积检查验收
利用施工设计图(复制),逐小班、地块现地核对调绘,班块形状、调绘位置基本一致时,按原班块求算面积;形状、有明显出入或小班(地块)没有施工设计图重新调绘、求算面积;面积较小班块,实测丈量,测算水平面积。
三、造林成活率与株数保存率调查
1、采用样地(样带、样方与或样圆)调查。样方调查,样方面积200平方米;样带调查,样带宽10米,沿垂直等高线方向随机布设在所检查验收的小班(地块)内;小班面积在150亩以下时,样地面积应占造林面积的3%;小班面积在150——450亩应占2%;450亩以上不少于1%。
2、在样地内查数总造林株数(包括死苗)、成活株数和I、II级苗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苗木合格率。
3、总造林株数低于合理初植株数时,总造林株数按合理初植株数计算;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率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4、人工直播根据样地(样带、样方)内苗木株数算小班(地块)的每亩苗木株数。
5、通过查询造林季节、整地方式、苗龄、访问附近居民等方法判断所检查验收的小班(地块)的造林时间与村报年度是否吻合。
四、自查验收外业调查卡片的填写
1、位置:记载所在县、乡(林场)、村(林班)。
2、小班号:填写原小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