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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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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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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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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11-0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97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内乡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内乡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内乡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9号省长令发布了《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加强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出发,对全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标准和具体要求,是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全省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一个地方行政规章。为了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消防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地方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防硬件设施跟不上,不仅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而且还影响一个地区的整体形象和投资环境。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根据《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保证。
二、加大城市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一)抓好《内乡县城区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要按照《河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计委、建设、国土、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长远规划、逐年实施”的原则,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此项工作务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同时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划落实。
(二)加强消防队(站)建设,逐步达到应建队(站)标准。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为4—7km2,而目前我县城区面积已达14km2,应再建1—2个消防站,到2010年,城区应建设消防站5个。目前,已建1个,还应建4个。为此,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消防队(站)建设,逐步使我县消防队(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建设、国土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县计委每年要列入投资项目中,确保按计划逐步完成消防队(站)的建设目标。
(三)加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满足执勤灭火工作需要。根据《内乡县消防改革与发展大纲》(内政[1996]70号文件)的要求,我县城区应安装131个市政消火栓,现实际只有18个,而且损坏严重,只有5个能用,难以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
1、县城城区每年增建10个消火栓,力争尽快还清旧帐达到国家标准。各乡镇每年要增建1—2个消火栓。2003年底前,各乡镇要利用给水管网、水塔或天然水源设置2—3个消防车取水位置。2004年底前,全县所有乡镇都要设置2—3个消防车取水位置。
2、今后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市政消防火栓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发展,以降低有关费用。城市建设市政供水管网时,必须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增建、改建;社会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验收。
3、加强对现有市政消火栓和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正常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扑救火灾用水不得收费。城市停水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城市建设中迁移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主力军,必须定期购置更换执勤车辆,保证配备足够的各种灾害事故处置装备器材。根据《内乡县消防改革与发展大纲》要求,我县于2000年前就应配齐5辆消防车,虽然我县于今年8月份出台了《关于捐资购置大吨位消防车通知》(内政办[2002]77号)文件,号召各单位捐资购车,但由于一部分单位不够重视,消防大队只有通过借资才于“十一”前将车购回投入执勤,使我县的消防车辆达到4辆(其中的2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为此,凡未按内政办[2002]77号文件精神足额落实捐助款的单位必须于11月底前上交预算外收入管理局。
(五)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为消防车辆通行提供保障。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城建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优先考虑打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断头路”,在市政道路的管理中,要把保证消防车辆畅通作为重点,及时清理马路市场、临时建筑等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
城市小区、室外集贸市场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无法满足环形车道要求的,要保证有足够大的回车场。同时,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必须保证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六)加强建筑工程的配套消防设施建设,杜绝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
1、城建规划、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审核合格后,城建部门方可下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凡达不到消防要求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要求认真整改,否则按违法工程处理。
3、新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使用,且在限期内不按要求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广开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为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有力保证
(一)按照《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内乡县消防改革与发展大纲》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根据需要及时申报消防设施建设经费数额和依据,计划、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编制好项目和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为弥补经费的不足,根据省政府69号令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采取接受受益单位捐资、资助的办法,筹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豫政[2000]6号和市政府宛政[2000]23号文件精神,按照当地经济增长逐年增加消防业务经费,以保证防火灭火任务的顺利开展。
主题词:公安 消防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