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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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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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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11-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102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县企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为我县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产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乡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简称县运营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促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县运营中心担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设立内乡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县运营中心的经营范围是:为融资单位提供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贷款抵押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帮助企业调剂资金余缺。

第五条  县运营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资本保值运营、防范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运营中心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务发展,一切服从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信用为使命,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县域企业大跨度追赶超发达地区的工业先进水平,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

第六条  县运营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担保保证,即运营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县运营中心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担保资金、机构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    担保资金来源。运营中心是由政府发起建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其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县政府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

(二)在本级财政宽余情况下,逐年投入工业企业发展基金或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作为财政铺底资金,计划投入1000万元,每年投入100万元,10年后不再投入;

(三)各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

(四)申请有关部门(上级)给予资金支持;

(五)银行、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等自愿提供的资助;

(六)会员交纳的会费;

(七)其也资金。

担保资金总额设定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为县域内闲散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将不断注入资本金。主要渠道有:

(一)县政府首期投入外,分期划拔的国有存量资产;

(二)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吸纳其他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投资;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  县运营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内乡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心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业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成员若干名,由有关银行、管理部门组成。成员具体人选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管理职能

(一)审议批准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审议决定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中心的资本金;

(四)审议中心报请研究解决的担保项目、担保数额;

(五)审议批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审议批准中心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人选,并向县政府提名中心主任人选;

(八)审议中心的机构设置方案;

(九)对中心的解散、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监督职能

(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二)监督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中心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县运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订中心章程、融资担保实施细则、担保管理办法等,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负责制订和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

(三)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担保业务运作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等管理委员会职权规定的事项;

(四)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担保资本的规范运作;

(五)制订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中心的资本金;按规定审批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七)负责担保项目和担保数额的筛选论证,对申请抵押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评估;

(八)负责协调借款银行对担保企业到期债务进行催缴偿还;

(九)负责担保后踊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

(十)负责担保风险发生后对担保企业的资产拍卖。

第十二条  县运营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县政府聘任。主任作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 一)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负责担保资金的运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报告担保资金、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六)确定中心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顾问;

(八)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县运营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主要设置以下职能部门:

(一)综合业务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工提出任务分解初步意见,做好督查和反馈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报告文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中心的财务、行政、人事、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评估咨询部

选择担保对象,负责对担保对象的咨信调查和资信等级鉴定;对担保项目的担保安全性作出定性、定量技术分析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意见;就中心的担保工作接受企业的咨询;向企业反馈资信评估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宣传关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三)担保与风险管理部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管理和运作担保资金;受理担保申请,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反馈、提呈担保对象运营情况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办法,严格监控,尽最防范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