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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210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2-12-04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12-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105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县,拥有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县域内的珍贵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来,在农田基本建设和单位、个人建筑施工以及窑厂取土中,相继挖出了古墓葬和一些珍贵文物,由于部分工程建设负责人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发现出土文物未能主动及时上报,造成我县地下文物严重破坏和流失。为了遏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之规定,针对存在问题,现就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县境内地下以及水中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中出土的文物都必须上交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作业。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在重点文物保护的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如湍河两岸、默河、黄水河两岸),必须先报经县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兴建。
五、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为名,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在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中,盗窃、哄抢、私分出土文物的;
(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文物行政部门协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八、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在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着力抓好对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保护 管理 通知
抄送:南阳市文物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