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

索引号:ND001-0202-2004-0101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4〕12 号

发布日期:2004-03-09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4-03-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00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共墓地(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墓”)是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村民提供的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政策、法规,对县域内的公益性墓地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公安、交通、卫生、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立

第四条   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立,每村一般只能建一处公益性墓地。

第五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墓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或薄地,不得建在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周围和水库、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要合理规划,要有固定、明显标志。

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控制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穴距0.8米,行距2.5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0.6米。

用户要求自制墓穴、墓碑的必须符合公益性墓地的统一规格。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只限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亡故后使用,不得对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要保持墓地整洁、肃穆、美化、绿化。

第十三条   公益性墓地墓穴穴位应先行编号,以骨灰埋入公墓时间的先后顺序埋葬,不准择位安葬。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益性墓地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中,丧主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坏树木及相关物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在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乱埋乱葬骨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强制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入公益性墓地,拒不迁入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本村村委会和公墓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对损坏的树木及相关物品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公墓   管理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