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
索引号:ND001-0202-2004-0101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4〕12 号
发布日期:2004-03-09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4-03-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共墓地(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墓”)是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村民提供的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政策、法规,对县域内的公益性墓地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公安、交通、卫生、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立
第四条 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立,每村一般只能建一处公益性墓地。
第五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墓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或薄地,不得建在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周围和水库、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要合理规划,要有固定、明显标志。
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控制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穴距0.8米,行距2.5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0.6米。
用户要求自制墓穴、墓碑的必须符合公益性墓地的统一规格。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只限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亡故后使用,不得对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要保持墓地整洁、肃穆、美化、绿化。
第十三条 公益性墓地墓穴穴位应先行编号,以骨灰埋入公墓时间的先后顺序埋葬,不准择位安葬。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益性墓地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中,丧主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坏树木及相关物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在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乱埋乱葬骨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强制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入公益性墓地,拒不迁入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本村村委会和公墓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对损坏的树木及相关物品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公墓 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