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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4〕49号

发布日期:2004-08-03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4-08-0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4〕49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立政府工作规则,是确保政府工作健康有序运作的基础,是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必然要求。为此,十二届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该《规则》对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作风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要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规则。在贯彻《规则》上,要坚持“严”字当头、领导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附:《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  送:南阳市政府,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日印发

附件:

内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内乡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县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人民团体、党外人士的意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县长、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县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一、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大型项目建设、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和县政府办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提出,经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县政府的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虚心听取基层和企业、群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 群众团体、党外人士、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二十一、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十二、县政府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县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三、县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和中央的方针政策。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议)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复议决定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县长报告。

二十九、各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和下推。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有关方面及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县政府的年度或阶段性重要工作;分析、通报全县整体经济工作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形势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三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研究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具体贯彻意见;研究解决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宜;讨论通过需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解决重点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一事一议;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等。

县长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办理。

三十六、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统筹后,报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法制审查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面意见和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如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豫政〔2001〕72号)的规定。

四十、向县政府机关报送的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县政府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县政府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县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四十一、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乡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批转或转发。确需县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二、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白头信函的形式代替需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三、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四、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工作以及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分管副县长签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