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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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3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5〕34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水利事业发展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内乡县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搞好我县农村水利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根据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提出的:“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农户自建的或自用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县水利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把农村水利推向市场,使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水利设施与各种生产要素相融合,实现最佳配置,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投入和经营管理机制,加快全县水利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水利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坚持改旧促新,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办事;坚持自愿、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投入兴水的机制。
二、改革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
对现有集体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收费,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不断强化管理,完善提高。对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体制改革。
对象范围:乡及乡以下管理的小水库、小水电站、机电井、机电灌站、流动灌溉设施和塘、堰、坝、窖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供水工程;水产开发工程;小流域治理区的经果林、草;水土流失区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再建的各类小型水利设施。
改革内容:一是投入体制改革。转换或分离所有权、使用权,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建立以经营者为投入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真正形成“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良好局面,改善水利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二是管理体制改革。重新明确管理的主体和管理职能,打破计划体制下国家、集体单一管理的模式,建立行业部门指导下以经营者为主的管理机制;三是经营体制改革。将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益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注重经济核算,真正把水作为商品推向市场,走“以水养水、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兴水之路,增强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再生产能力。
三、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拍卖:基础价确定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开竞价出售“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两废”(废坑塘、废渔池)小水库、小水电站和塘、堰、坝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机电井、流动排灌设施、提灌站、窖等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
(二)承包、租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使用权分离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水利设施和“五荒”、“两废”招标承包或协商租赁给有经营管理能力者自主经营。
(三)股份合作制:对现有小型水利设施和“五荒”、“两废”合理评估资产,设置股权,确定入股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革;再建的小型水利设施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合作开发。要制订章程,规范管理,按照同股同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四、操作方法步骤
(一)拍卖
1、确定工程基价。首先由乡镇水利站调查摸底,界定工程范围,明确产权归属,提出工程更新改造规划和治理开发计划。其次,由乡镇组织有关部门、村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根据工程设施的重置价、规模、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完好状况、立地条件、效益能力及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认真搞好资产评估,同时还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拍卖标底价。
2、组织公开拍卖。由原工程所有单位成立工程拍卖委员会,面向社会张贴或刊登公告,在上一级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召开拍卖大会,宣布底价、期限、责任义务及相关政策,竞价出售工程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产生买主。买主可以是个人、联合体,也可以是社会法人。
3、签约、交款、公证。完成拍卖后,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合同,当场或定期履行交款手续,司法部门现场公证;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颁发县水利局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同时,县、乡(镇)水利部门要建帐立卡,归档立案,做到帐、表、图、卡齐全。
(二)承包、租赁
1、核定承包金(租金):参照拍卖的做法,认真搞好资产评估,核定承包金(租金)基数,承包年限一般为20至30年。
2、招标(选择承包方或承租方)。首先,由工程所有单位成立招标组织,发布招标通告,公布招标项目和条件,进行招标登记,并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多个投标者。其次,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或投标计划),提出承包或租赁方案。最后,招标组织在上一级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公开进行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选择出价最高或条件最优者为中标人。
3、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和拍卖一样,合同要经司法部门公证,并报县水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经营管理分离转换手续。
(三)股份合作制
1、资产评估。由乡镇组织有关部门、村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对投资者的非现金投入以及原有集体所有制水利单位在向股份合作制转化时的设施重置价、工程规模、使用年限、新旧状况、效益能力及土地、房产、设备、技术和劳务等,按照有关计价规定,在兼顾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合理作价估算。对不适用的资产可有偿转让。评估办法原则上是对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按工程规模、新旧程度、效益能力,以现行市场价格估算。
2、股权设置。水利股份合作制是指参股各方投资于该组织的有限责任股。按照股权所有者不同,分以下股权:
(1)个人投资兴建的股份合作制水利,设个人股。
(2)集体与个人联合投资兴建的股份合作制水利,设集体股和个人股。
(3)集体与集体联合投资兴建的股份合作制水利,设集体股和个人股。
(4)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股份合作制水利,设集体股和个人股,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由合作组织管理使用。
(5)个人投资对原有集体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修配套的,设个人股、集体股。
(6)由个人入股投资,以原有集体水利管理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原国家投资部分可归合作组织所有;原乡、村配套部分可设集体股;个人投资部分可设个人股。
3、确定入股形式。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股权所有者的具体情况,入股形式要分为现金入股、实物折价入股、劳务折价入股、技术入股、土地资源入股等。
4、确定利益分配。农村水利股份合作制,要坚持积累优先(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确保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证发展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留有各类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工程维修费和水利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得少于营利的50%。
5、建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1)由10人以下投资兴办的股份合作制水利,可设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一名董事长。
(2)由10人以上或集体与个人,集体与集体,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水利的,应设股东会、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3)由个人投资入股,对原有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修复配套的,可设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长。
(4)由个人投资入股,对原有集体水利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5)建立组织机构时,应明确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制定股份合作制工作章程,其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股份合作形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方式、分配原则、终止与清算等条款。
6、登记注册。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必须具备入股协议书、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和选举董事、董事长的有关材料,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主营水利事业,兼营其它业务的水利经济组织,还应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资金管理
通过改革回收的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使用,专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回收资金属村、组所有,一律上划一级管理,由乡镇水利站专户储存;使用该资金要由村、组提出计划,报乡(镇)水利站审核把关,同意后签字方可拨付,用于发展该村、组的水利事业。
审计、财政、监察、水利等部门要组成水利改制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审计结果要向乡、村、组公布。对违背管理使用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对挪用、平调、贪污改制回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1、允许跨行政区域购买、承包、租赁水利设施及“五荒”、“两废”;对新规划的小型水利、水电、水产及乡镇供水、人畜吃水工程,鼓励境内外单位或个人独资、合资开发建设。
2、经营者购买、承包、租赁的水利设施及“五荒”、“两废”,在合同期内拥有使用权、管理权。同时,经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有对水利设施进行转让、出租和继承的权力。
3、具有防洪、灌溉、除涝等功能的水利设施,对经营者可在工程周围划给2至4亩工程养护田,允许在养护田开展集约经营。在适当条件或集体统一调整土地时,村、组要将水利设施经营者的责任田优先调整到与工程养护田相连。
4、经营者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建设新的水利设施,并能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
5、无论哪种经营形式,在改革中所形成的合同,均受法律保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原工程所有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不得无理干涉水利工程经营者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不正当干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有权抵制。
6、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经营管理期间,必须保持工程良性运行,不准经而不营、用而不修,确保原有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
7、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必须坚持为农业服务为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管理。对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必须以大局为重,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理阻挠。
8、农业灌溉用水,可按亩计量,也可装表计量,其水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效益面积、水源丰欠、农村电价等情况,分区分段核定,也可由供用双方协商定价。
9、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时重估作价,作为下一轮拍卖、承包、租赁的标价,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承包、租赁。
10、司法部门在对水利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公证时,一律优惠,公证费按照成本价,由水利工程经营者支付。
11、对新建水利工程,可实行业主负责制,即新建前公开竞争确定业主。业主投资,承贷承还,一定30年不变,其责、权、利可参照以上管理形式执行并享受优惠政策规定。
12、对原有承包基数偏低、期限较短、责任不明确、没有收取承包金、没有实行公开招标、没有履行法律程序的水利设施,必须经过产权改造完善成为规范化的承包。
13、对违反合同或章程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违反一方要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4、对在水利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促进当地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5、各乡(镇)具体操作时,在不违背本方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更优惠的改制政策。
七、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水利体制改革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水利改制工作纳入各乡镇的目标管理,同时成立内乡县农村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农办、体改办、水利、农业、林业、农机、财政、审计、物价、土地、电业、工商、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大家参与水利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各乡镇要分别确定2至5座运行状况良好、效益范围较大、具有代表性的工程搞好改制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内乡经济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水利改革,提供优质服务。政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巩固水利改制成果。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体制改革 方案 通知
抄 送:南阳市政府、市水利局,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