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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内政〔2005〕70号

发布日期: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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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5-09-2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5〕70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强化监督、保障畅通”的基本思路,调整组建企业结构,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推进产权改革,消化历史包袱,分流人员,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全面推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组改制,使县公路管理局当前所属中的工程公司、养护道班,依法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县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行以县公路局作为行业管理主体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县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制订养护目标和实施标准,负责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公路养护目标的实施。

(二)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组改制工作

1、事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县公路管理局与新成立的公司企业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对附属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公路管理局机关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征求市公路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省定标准、养护里程及人员配置办法由县政府再行研究确定。

2、县公路管理局所属的工程公司和17个养护道班、车队、机械队、油厂、拌和站等内设机构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情况,结合单位实际,逐步推行股份制改革,至止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注册成立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金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

3、县公路管理局所属路政管理大队、收费站暂按编制人数正常运行,保证原有的经费渠道不变,超编人员参与改制。

4、严格规范改革程序。县公路局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处置资产由产权持有机构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

(三)职工分流安置和身份置换

按照企业改革的要求,本着“政策公开、职工自愿、企业自主、规范操作”的原则,采取先剥离、后解除、再返聘上岗等形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和职工身份置换工作。职工应根据要求,从以下8个方面做出选择,并于10月1前向单位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明确自己的去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1、退休。截止2005年10月1日,凡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0周岁条件的,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内部退养。截止2005年10月1日,对省、市政府文件规定至退体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依据本人可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包括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期间的生活费每月按照240+(职工工龄×2元)发放,内退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3、职工身份置换。除以上剥离人员,其余人员全部身份置换,先终止、再解除、后聘任,办理事业与企业置换手续。局机关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制;进入企业的职工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签订劳动合同,原公路管理部门要向人事劳动部门移交职工档案,并由企业书面通知身份置换人员或直系亲属,至此职工与原公路管理部门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

4、县公路管理局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后,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法进行。对所有人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竞岗,凡竞聘上的人员可享受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模式的管理机构,促进我县干线公路事业的和谐发展。

5、返聘上岗的职工。由新企业结合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定返聘人数,自行设置岗位,并确定各岗位职责、条件,从自愿申请返聘的职工中选聘。

6、对特殊群体的安置。军队转业士兵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的职工,参照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7、企业改制时,被司法机关收容劳教、判刑人员及长期不在岗、失去联系人员的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凡拖欠公款公物,限期内不能归还的解除劳动关系,并限期追回所欠公款公物,不能按时追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8、原公路局所有在编(含停薪留职、抽调、请假)人员统一参加改革。做到不把人员推向社会的原则,确保这次改革的平稳过渡。

(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1、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县公路管理部门要制订出具体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招投标办法,打破系统界限,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监理咨询公司实行公开招标。

2、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养护企业需取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生产、养护监理企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

3、县公路管理局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五)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1、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4]81号)文件要求规定推行。

2、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按市对县切块包干管理方式执行,严禁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3、县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制,核定县公路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4、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1、县公路管理局在这次改革中,只保留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其它生产性设备包括土地、房屋等全部划拨企业。县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参照豫政[2004]53号文件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豫政资交[2004]69号)执行。

2、在这次改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按照各企业所占用资产和人员的比例,分别承担债权债务,县公路管理局不再承担债权债务。

3、改制后的公路企业管理暂由县公路局负责。

(七)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1、养护体制改革后,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经县交通部门、市公路部门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三、配套政策

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1、对退休、内退职工及因工伤、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保、伤残抚恤金、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由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及时交纳各项保险,以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2、对于女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和男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且有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在聘用人员时优先考虑。

3、对于一些长期从事特殊工种、工伤患者或身体状况欠佳的职工,以及快到退休年龄而无竞争优势的职工,积极协调各部门办理好内退或病退手续,并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离退休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县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各类人员的底子,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做好离退休和三金保险接续工作。

1、从2005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有人员纳入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5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男职工年满50周岁的,以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局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省、市经费不能及时到位解决提前退休人员的费用,可用存量资产抵顶。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2010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基数为2005年9月县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5年9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执行。

其他在册职工改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办法和资金来源,按宛办[20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5、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税收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好重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公路管理部门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创造条件。

税务部门要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认真落实对公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年底以前对公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资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它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路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定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标准减半收费;公路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设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四)改革成本优惠政策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公路部门的资产进行审核,需变现存量资产的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保资产按程序变现,资产变现由产权持有部门负责,改革前变现工作要全部完成。

四、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对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和公路系统大局稳定。为此,县政府成立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周建国任组长,副县长余泽厚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路管理局,朱彦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路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抽调人员,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并依据本方案制定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发展计划委、财政、交通、人劳、国资、技术监督、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2、推进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解决好人员分流、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事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并重,事业改革与企业稳定并重,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职工自愿、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3、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豫政[2004]53号、宛政[2005]27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及时摸清底子,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4、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任务要在年底前完成。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