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户籍护照

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2-19 10:41:15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 非法出境、入境, 伪造, 涂改, 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 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10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3、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四、《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4、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以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

五、《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依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2、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进行年度评估审查。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登记的中介服务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变更或注销。

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1、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3、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人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3、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5、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6、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8、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10、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责任编辑:gnlx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