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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1-19 13:58:3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资格认定?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四)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1、对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或发生变更事项重新申请认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后,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其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5)《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纳税人以后(非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当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2)纳税人当月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3)《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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