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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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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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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2-23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2-2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乡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内乡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生产服务性企业等。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分为国家级名牌产品奖、省级名牌产品奖和省级优质产品奖。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内乡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中国名牌,河南省名牌、优质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优质产品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的要求;(二)申报单位或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登记注册的产业协会,产品生产加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三)申报单位以国家和河南省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秘书处初步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报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内乡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十六条 凡以前关于质量方面的奖励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