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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6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0-08-24 17:50:33
有效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8-24 17:50:3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去年以来,为推进我县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用地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用地程序,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我县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对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办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产业集聚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办理适用本规定。具体范围为:湍河以东,默河以西,沪陕高速路以南,规划的方山路以北区域。
二、该文件下发之日起,上述区域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一律停办。对已经建成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每年每亩平均入库税金达到6万元以上的,可按下款规定办理项目用地。
三、今后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在符合内发〔2009〕14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产业集聚区的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召集研究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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