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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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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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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9-20 16: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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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9-20 16:16: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县政府决定印发《内乡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内乡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内乡县行政处罚检查办法》、《内乡县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四个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内乡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2、内乡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3、内乡县行政处罚检查办法

     4、内乡县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内乡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第六条  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七条  评查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别对所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最后综合各卷得分,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处罚是否落实行政裁量权标准;

(七)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案卷,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79分以下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先资格。

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79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  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内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各执法科室及下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内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附件2

内乡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和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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