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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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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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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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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示范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0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00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023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利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地源热泵与太阳能技术结合应用(“天地合一”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住建部要求组织申报、批准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县项目的责任主体。县政府成立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的指导监督下,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工作。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示范项目的资金筹措、施工协调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变更。变更包括项目取消和技术方案变更。已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项目,因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取消的项目,由原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技术方案的项目,由原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技术支撑单位作出技术方案,经县财政局、住建局同意后,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住建厅批准。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住建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县教体局、卫生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示范项目实施工作。

(一)项目实施以省厅批准的文件作为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依据。

(二)根据示范项目的不同性质,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教育、卫生系统的示范项目,采取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招标选择总承包企业。招标时,应用地源热泵(含“天地合一”)技术与单一应用太阳能技术分开进行。对于居住类示范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发布的技术推广目录进行自主采购。自主确定的设备供应和安装单位,要按要求到县住建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三)采购要选择有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和经国家认证的设备生产并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选择设备代理商和经销商。中标的示范项目总承包企业可以书面委托安装,被委托单位到县住建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委托人签订安装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以避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  

(四)中标企业与县住建局签订总承包合同,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单个项目合同。总承包合同与单项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单个项目性质和《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时序有计划地进行施工。

(五)每个示范项目的实施,必须依据技术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设计施工图文件。设计单位应按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并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通过审查。居住类示范项目必须进行分户计量。

第六条  严格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使用性能的前提下进行,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

(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监理。要按规范要求对进入工地的设备、部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验、检验和实验;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质量合格证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示范项目施工过程中,县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经常性检查,每月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住建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县财政局、建设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按要求向上级财政、住建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 。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县财政局、住建局、项目实施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在此基础上以县政府名义报告省财政厅、住建厅,并委托国家批准的能效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和评估验收。

县政府有计划地对较大的示范项目的能耗监测作出安排。  

第八条  公示。对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结果复核达到要求的示范项目,县政府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颁发“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在小区内、建筑物上进行标示。 

第九条  激励政策。县政府执行项目申报书中相关激励政策。随着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相关政策的调整,县政府将及时优化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强化宣传引导。县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正确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县政府工作信息设置专栏,专题反映示范项目工作进度和经验。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补助(奖励)资金。

(一)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二)《实施方案》、专项施工图设计等未通过审查,或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

(四)项目虽完成但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