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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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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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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12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县城规划控制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乡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内乡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2内乡县城区居(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及相关报建手续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内乡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

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乡县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规范居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是指内乡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村)民建房是指居(村)民拥有土地使用权,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凡居住在县城区内的居(村)民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必须纳入和服从内乡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居(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疏堵结合、分类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制定居民建房审批及管理规定,确定城区分类控制区域;乡镇及村(居)委会应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从节约土地、便于公共服务、改善居住环境等角度,支持集中连片进行老城区改造,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及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城市化发展宜居小区,从严控制独家院;城关镇、湍东镇、灌涨镇、大桥乡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居(村)民建房管理的主体。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公安、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电业等部门共同搞好县城区内居(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属于县城规划严格控制区,居(村)民房屋除修缮外,禁止翻建、改建、扩建。

1、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包括张岗村赵岗组、东茨园、西茨园、下沟组,东符营三组,东王营孙洼、庵西。

2、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包括(1)县衙周边改造区域:东起建佛寺巷,西至菊潭大街,南起县衙路,北至书院路;(2)武装部周边区域:东起东夹道,西至菊潭大街,南至大成路、宛中院墙,北至县衙路。

3、县政府拟定的改造区域。包括(1)烟叶复烤厂周边区域:东起烟叶复烤厂、农机局,西至法院北侧居民区,南至建设局院墙,北至烟叶老仓库;(2)高中以西区域:东起利民路,西至建行家属楼,南至教育路,北至大成路;(3)菊园小区区域:东起城镇电所向北拉齐,西至宏达路,南起县衙路,北至新民路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原建设局集中开发建设区。

4、城市拟建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和城区宽15米以上道路两侧。

5、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

6、内政〔200941号《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第三条、条五条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范围内,属于城中村改造区,居(村)民房屋除修缮外,禁止翻建、改建、扩建。由所属乡镇负责拿出改造规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湍河一桥西侧区域:东起湍河西路,西至卫校东侧高埃子,南至临湍路拆迁安置区,北至花园路;

2、新教堂周边区域:东起梨苑山庄,西至新S249线,南至教育路,北至梨苑山庄。

3、镇、村申请并报请政府确定并公布需要改造整治的区域。

第八条   除第六、七条确定的范围以外的区域,属自行建设区。居(村)民持有合法土地手续,四邻房屋已建成,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报建。

第九条   第六、七条确定范围区域内居(村)民住房确属危房可以进行修缮的,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重新规划安置区域,统一设计建设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经个人申请,镇村审核,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重新安置。

第十条 “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由县规划局统一印制。正本是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合法证件,副本仅作为建设阶段的凭证。

第十一条 在县城区内允许建设区域居(村)民建房审批权限界定:临城区街道(公路)及变相临街(公路)居(村)民建房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建房由县规划局审批核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临街、公路居(村)民建房由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负责审核,对不影响城区道路及相关规划的居民户由所在乡镇审批后报县规划局填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不临街的居(村)民住宅主体准建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四邻无纠纷,沿街道、公路两侧建筑以县政府审定的建筑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县规划局主要负责临街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筑纠纷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先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依法律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情况定期对各类控制区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内乡县城区居(村)民建房审批

流程及相关报建手续

一、临城区街道(公路)及变相临街(公路)居(村)民建房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建房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向所在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乡县城区居民临街(公路)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用钢笔认真填写和绘制本户院落及房屋的平面图,房屋四邻、村民小组及辖区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村镇发展中心。

2、公示。由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四邻无纠纷且符合建房条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由村镇中心报县规划局规划股。

3、踏勘。县规划局规划股组织相关人员会同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人员到拟建房屋地点现场踏勘,确认该建房户建房位置不影响城区道路及相关规划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4、审批。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县规划局设计室作出临街建筑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或根据预先经县政府规划研究批准的临街规划,由规划局主管审批,核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临街建筑方案。

5、放线。建房户持审批图纸、规划许可等手续提出放线申请,县规划局派规划股、执法队、设计室与所在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相关人员现场放线包括退让道路,与相临建筑的衔接,立面结构颜色等,并向建房人发放放线记录。

6、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县规划局监察大队负责按照审批图纸、规划许可和放线内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7、验收。房屋建成后,建房户向县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规划局组织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局核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归档。全套档案由县规划局负责存档。

(二) 建房户申请报建时,应提交以下手续:

1、内乡县城区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原宅基地(含房屋)现场照片(6寸)两张;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乡镇政府建房公示照片(6寸)两张;

4、若四邻有纠纷的,应当提交相关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5、新建房屋建筑平面图纸(A4纸)两份;

6、临城区街道(公路)及变相临街(公路)居(村)民建房审批立面图纸(两份);

7、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8、县规划局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不临城区街道(公路)居(村)民建房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向所在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乡县城区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用钢笔认真填写和绘制本户院落及房屋的平面图,房屋四邻、村民小组及辖区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2、公示。由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四邻无纠纷且符合建房条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镇中心报县规划局规划股。

3、踏勘。县规划局规划股组织相关人员会同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人员到拟建房屋地点现场踏勘,确认建房位置不影响城区道路及相关规划。

4、审批。镇政府审核建房户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规划局。

5、填发证件。县规划局对镇政府审核批准的建房户填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6、放线。由所在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放线。

7、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镇政府负责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8、验收。房屋建成后,建房户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会同县规划局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局填发《城区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9、归档。全套档案由各镇政府村镇中心确定人员负责存档。

(二) 建房户申请报建时,应提交以下手续:

1、提交各镇政府审批后的内乡县城区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县规划局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