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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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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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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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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10-1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县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规划编制、规划决策、规划审批、规划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快城镇化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县规划局受县政府委托行使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
(三)规划优先原则。全县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规划。
二、规划决策机制
在原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县“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县“城乡规划民主评议委员会”,实行“三级会审、一支笔签批”制度,即重大规划要广泛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民主评议委员会意见,最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总体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城乡规划相关政策规范的研究和确定,负责县城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决策。
(二)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名院大家、高水平规划师为规划技术顾问,负责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审议意见或咨询服务。
(三)城乡规划民主评议委员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负责对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分方案、重要地段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环境艺术和重大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议和征求意见。
三、规划管理程序
(一)县城规划区
1、项目建设: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建物均应报县规划局审批,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持使用土地相关文件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县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县规划局依据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进行规划评审,必要时先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民主评议委员会意见,通过评审后,县政府领导签批,由县规划局依法定程序核发“一书两证”及相关手续。
2、城区居民建房:按照《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规划控制区及中心城区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2010〕78号文件)执行。
(二)建制镇
1、项目建设:由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签署负责性意见后,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大项目需报县规划委员会批准,县政府领导签批后,县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居民建房:镇人民政府受县规划局委托,核发《城乡居(村)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县规划局备案,每月末上报备案一次。
(三)乡、村庄规划区
1、项目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签署负责性意见后,由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重大项目需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县政府领导签批后,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居(村)民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受县规划局委托核发《城乡居(村)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县规划局备案,每月末上报备案一次。
(四)沿国道、省道、旅游沿线及风景名胜区附近
1、项目建设:由项目单位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县规划局初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进行规划评审,通过评审后,县政府领导签批,由县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及相关手续。
2、居(村)民建房:要注重景观化效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报经县旅游、规划部门把关,必要时须经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核发《城乡居(村)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抓根治本”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是规划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由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本乡镇日常规划工作,作为县城乡规划局在乡镇的业务工作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定期巡查和报告制度,加大对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和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对出现的违规建筑,需要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县规划局重点监管产业集聚区内乱搭乱打、房地产开发及其它建设项目、临街临路建房及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落实,同时加强城控区的巡查检查和案件处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以书面形式函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促其加强管理。县直有关单位是系统内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必须自查自纠和处理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强制拆除力度。按照《城乡规划法》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依法拆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拆除。县城控制区内,在规划执法巡查时,对发现的苗头性和规模较小违规建设,规划执法人员可以当即下发文书,当即扣押施工工具,当即予以拆除;对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应依法拆除的违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在依法下达文书的基础上,以规划监察案件专报的形式报请县政府领导签批,县政府可根据违章建设的区位、事实、内容、性质等情况,确立主体拆违承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居民建房的违章建设,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负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土地违法形成违章建设的案件,由国土部门为主体负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单位建房、挂牌出让土地的违章建设,由规划局为主体负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由建设部门为主体负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涉及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城关镇、湍东镇城控区外的区域以及其它乡镇都应高度重视规划监管,加大依法管理和拆除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加大齐抓共管力度。国土、建设、规划、房管、交通、公路、司法、电力、工商、公安、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配合,齐抓共管。对查处擅自违规建设时,电业部门应停止施工供电,建设部门应配合查处施工队伍,供水单位应停止为违法建筑提供用水,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料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并加强对干扰、抗拒查处违法建设的人员的控制和打击,其它部门也要发挥各自职能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对擅自超建面积违规建设的,规划部门不得补办准建面积,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权登记;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开发,对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割分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权分户登记;在各种拆迁补偿中,违规建筑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应无条件拆除,不自觉拆除的,拆迁单位可以强制拆除。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开展工作,对各自辖区内出现的违规建设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要追究党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规划不严、违法建设查处不力以及规划执法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规划执法监督,切实增强全县上下规范规划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我县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品品